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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投保(养老保险金)婚后收益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赵某问:
  我和张某均是再婚,我们曾口头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张某提出离婚,但分割财产时发生了分歧。今年2月,张某退休时领取了一笔他婚前投保的养老保险金2万元,他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我认为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你和张某结婚时曾口头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认可应按此约定处理。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关于张某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尽管张某所得的那笔保险金是其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冯军强袁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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