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别人的孩子嫁给自己 绿帽丈夫索赔3万
怀着别人的孩子嫁给自己 绿帽丈夫索赔3万 
[案情提要:]妻子竟怀着别人的孩子嫁给自己——得知真相后,丈夫认为妻子在孩子出生登记的“父亲”栏上填了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其姓名权。于是他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向妻子索要3万元精神损失费。    深圳福田区法院近日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同意两人离婚,但丈夫的索赔请求,则因不符合《婚姻法》中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被法院驳回。  “意外”怀孕新婚夫妇翻脸  谈及自己短暂的婚姻,38岁的李林说那完全是一场骗局。  李林与妻子高芸早在1995年就相识,但直到2002年3月两人再次相遇,才渐渐擦出火花。这年6月,李林因胃病和贫血住院,高芸常去探望,并不断谈及结婚的事,让李林觉得很感动。1个月后,两人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办完结婚手续的两个星期后,高芸突然约李林见面,并告诉他怀孕的消息。这让李林十分诧异,因为此时他还没有和高芸在一起共同生活。追问之下,高芸说,孩子的父亲是她以前的男朋友。  李林当即质问高芸:既然怀着别人的孩子,为什么还要和自己结婚?高芸解释说,之前她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眼见李林难以接受这个事实,高芸无奈而坚决地说,自己一定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如果李林不愿意,两人协议离婚,小孩不用李林抚养。  被迫当爹“绿帽”丈夫起诉  李林愤怒之余当即要求立刻办理离婚手续。2002年8月3日,两人草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随后高芸却拖着一直没去办手续。后来,李林闹到高芸的单位,高芸终于表示同意离婚。但她不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和李林无关,也不肯承诺在孩子的出生登记上“父亲”一栏中不填写李林的名字。李林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高芸处于怀孕期间,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转眼到了2003年,高芸生下了一个男孩,并在儿子出生登记的“父亲”栏内,填上了李林的名字。今年3月,李林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认为,高芸隐瞒真相骗自己与其结婚,其目的就是想逃避计划生育。此外,高芸不顾他的反对,把他的名字填在孩子出生登记的“父亲”栏中,侵犯了其姓名权。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确认自己与孩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和抚养义务,并要求高芸赔偿其3万元精神损失费。协议在先妻子拒绝赔偿  法庭上,高芸向法官辩解道:结婚前她确实不知道怀孕的事情,她没有故意欺骗李林。而李林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才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当初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其中注明:“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经济要求和其他要求”。因此,即使孩子不是李林的,李林也没有理由索要赔偿。  为证明自己与孩子确无血缘关系,李林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但高芸坦陈孩子确实和李林没有血缘关系,并表示愿自己抚养孩子,无须李林负担抚养费。于法无据索赔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林和高芸离婚,孩子由高芸抚养,李林无须支付抚养费,驳回李林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林和高芸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准许其离婚。因高芸承认孩子与李林没有血缘关系,且同意孩子归她抚养,李林无须支付抚养费,法院亦准许其请求。而李林以高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要求索要精神损失费3万元,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一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源:深圳晶报;作者:吴欣、张敏徐晓光) 
 
[案情提要:]妻子竟怀着别人的孩子嫁给自己——得知真相后,丈夫认为妻子在孩子出生登记的“父亲”栏上填了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其姓名权。于是他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向妻子索要3万元精神损失费。    深圳福田区法院近日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同意两人离婚,但丈夫的索赔请求,则因不符合《婚姻法》中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被法院驳回。  “意外”怀孕新婚夫妇翻脸  谈及自己短暂的婚姻,38岁的李林说那完全是一场骗局。  李林与妻子高芸早在1995年就相识,但直到2002年3月两人再次相遇,才渐渐擦出火花。这年6月,李林因胃病和贫血住院,高芸常去探望,并不断谈及结婚的事,让李林觉得很感动。1个月后,两人去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办完结婚手续的两个星期后,高芸突然约李林见面,并告诉他怀孕的消息。这让李林十分诧异,因为此时他还没有和高芸在一起共同生活。追问之下,高芸说,孩子的父亲是她以前的男朋友。  李林当即质问高芸:既然怀着别人的孩子,为什么还要和自己结婚?高芸解释说,之前她并不知道自己怀孕了。眼见李林难以接受这个事实,高芸无奈而坚决地说,自己一定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如果李林不愿意,两人协议离婚,小孩不用李林抚养。  被迫当爹“绿帽”丈夫起诉  李林愤怒之余当即要求立刻办理离婚手续。2002年8月3日,两人草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但随后高芸却拖着一直没去办手续。后来,李林闹到高芸的单位,高芸终于表示同意离婚。但她不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和李林无关,也不肯承诺在孩子的出生登记上“父亲”一栏中不填写李林的名字。李林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高芸处于怀孕期间,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转眼到了2003年,高芸生下了一个男孩,并在儿子出生登记的“父亲”栏内,填上了李林的名字。今年3月,李林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认为,高芸隐瞒真相骗自己与其结婚,其目的就是想逃避计划生育。此外,高芸不顾他的反对,把他的名字填在孩子出生登记的“父亲”栏中,侵犯了其姓名权。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确认自己与孩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和抚养义务,并要求高芸赔偿其3万元精神损失费。协议在先妻子拒绝赔偿  法庭上,高芸向法官辩解道:结婚前她确实不知道怀孕的事情,她没有故意欺骗李林。而李林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才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当初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其中注明:“不向对方提出任何经济要求和其他要求”。因此,即使孩子不是李林的,李林也没有理由索要赔偿。  为证明自己与孩子确无血缘关系,李林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但高芸坦陈孩子确实和李林没有血缘关系,并表示愿自己抚养孩子,无须李林负担抚养费。于法无据索赔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林和高芸离婚,孩子由高芸抚养,李林无须支付抚养费,驳回李林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林和高芸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准许其离婚。因高芸承认孩子与李林没有血缘关系,且同意孩子归她抚养,李林无须支付抚养费,法院亦准许其请求。而李林以高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要求索要精神损失费3万元,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一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来源:深圳晶报;作者:吴欣、张敏徐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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