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案
【案情简介】
兰(女)和鹏(男)于199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二个月的接触,二人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兰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夜半离家出走。但鹏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1992年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
婚后,兰懒惰的性格就逐渐显现,不会煮饭,也不想学习厨艺,经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当主餐,也极少打扫家庭卫生;尤其是兰只有初中文化,与大学毕业的鹏缺乏交流。而鹏认为兰素质太低,有时甚至连自己说的话也无法理解,觉得不是同一档次,没有共同语言,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所以也就不怎么与她沟通,感情日渐疏淡。1993年8月,儿子出世。儿子出世后,鹏的父母从乡下来到鹏的家中,帮助携带小孩。由于鹏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兰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有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扬言要鹏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鹏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00年8月外出居住;鹏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兰单独一个人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03年12月,由于分居日久,鹏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鹏与兰性格不合,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婚生儿子一直和鹏生活在一起,而鹏的父母也一直帮忙携带,尤其是经征询儿子的意见,儿子只愿意与父亲生活,而不愿意与母亲生活,故儿子归男方抚养。
兰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夫妻仍有感情,不应判决离婚,且一审法院在子女的抚养上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不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女)和鹏(男)于199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第一眼互有意思,于是继续交往,经过二个月的接触,二人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兰稍有不满意,便耍脾气,甚至深更夜半离家出走。但鹏认为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应该会有所改变,双方便于1992年8月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
婚后,兰懒惰的性格就逐渐显现,不会煮饭,也不想学习厨艺,经常以快餐或快食面充当主餐,也极少打扫家庭卫生;尤其是兰只有初中文化,与大学毕业的鹏缺乏交流。而鹏认为兰素质太低,有时甚至连自己说的话也无法理解,觉得不是同一档次,没有共同语言,所谓“话不投机半句多”,所以也就不怎么与她沟通,感情日渐疏淡。1993年8月,儿子出世。儿子出世后,鹏的父母从乡下来到鹏的家中,帮助携带小孩。由于鹏父母的亲戚较多,经常来往。兰对此颇为不满,认为理想中的家庭生活应该是一有三口,不能有其他人的干扰。于是多次扬言要鹏的父母外出居住,到后来更是破口大骂。鹏的父母不堪忍受,于2000年8月外出居住;鹏非常气愤,带着儿子一同与父母居住,兰单独一个人在家居住。此种情况一直延续至2003年12月,由于分居日久,鹏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鹏与兰性格不合,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3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婚生儿子一直和鹏生活在一起,而鹏的父母也一直帮忙携带,尤其是经征询儿子的意见,儿子只愿意与父亲生活,而不愿意与母亲生活,故儿子归男方抚养。
兰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夫妻仍有感情,不应判决离婚,且一审法院在子女的抚养上没有考虑女方的权益,不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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