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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已经析产, 隐藏部分再次分割

 


        近日,昌平法院审结原告陶某诉被告于某析产纠纷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存款补偿4400元。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9月,经昌平法院判决离婚,并对被告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工资进行了分割,即此期间的工资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2100元。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庭表示其没有存款。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存款1万余元,此款中包括被告的工资,故再次起诉要求进行分割。     在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各有保险,在法院执行离婚判决时被告才知道原告将其保险退保,故要求各自的保险归各自所有。由于原告将其保险退保,故要求原告退还保金1297元。        原告陶某诉称,1万余元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平均分割。不同意被告退还保险金的请求,因为入保险时被告极力反对,退保也是经过被告同意的,且因被告对我不管不顾,我有病后用退保的钱和借的钱看病,应属于家庭合理消费。         被告于某辨称,原告主张的银行存款已由判决给予分割了。现存折中的存款系我离婚后的工资陆续存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存款,故原告无权分割。             法院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归夫妻共有。考虑到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被告工资进行了分割,故对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转自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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