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理共有房屋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WWW.FQ101.COM 编缉)
来源:作者:
相关文章
企业宗旨
南京婚姻律师网是南京苏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和门户,欢迎社会各界人事通过该平台和门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为国家的法制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劳动。
热点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
·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而起诉的处理
·离婚时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为继女存钱离婚怎么分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
·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而起诉的处理
·离婚时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为继女存钱离婚怎么分 ?
随机文档
·异地是否可以办离婚手续
·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父母离婚,孩子户口如何迁移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财产隐匿方式对策
·夫妻长期分居如何提离婚诉讼
·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父母离婚,孩子户口如何迁移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财产隐匿方式对策
·夫妻长期分居如何提离婚诉讼
业务联系
律所地址: 中国江苏南京广州路1号易发大厦十层
邮 编: 210008
电 话: 025-58813299 13260771866
传 真: 025-51862295
邮 箱: nj86510@hotmail.com
邮 编: 210008
电 话: 025-58813299 13260771866
传 真: 025-51862295
邮 箱: nj86510@hot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