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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户口如何迁移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岁的菲菲在父母离婚后,被法院依法判给母亲抚养,但户口仍在父亲处。2007年10月,菲菲的母亲以菲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菲菲的户口从父亲处迁到母亲处。菲菲的母亲认为,居民的户口所在地应与身份证地址和长期居住地保持一致。

    为方便菲菲就近上学及抚养人能够更方便照顾菲菲的生活,应将菲菲户口迁至母亲处。但父亲辩称,孩子还小,不存在户口使用问题。而且菲菲现系非农业户口,一旦迁入母亲的地址,将转为农业户口,对孩子将来的升学、就业不利,故不同意户口迁出。

    本案在处理中有人提出,公民的户籍与其日常生活具有密切关系。在菲菲由其母亲抚养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抚养人行使对子女进行照顾及教育的权利义务,菲菲要求将户口迁随其母住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本案涉及实体和程序有关的三个问题,一是被监护人的户口应在抚养人处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二是被监护人的户口不在抚养人处,是否会影响到被监护人的成长;三是户口迁移和户口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就程序而言,关于户口迁移和户口登记,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由此可知,户口迁移和登记是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非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程序优先原则,本案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从实体上讲,户口记载内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被监护人的户口应否在抚养人处,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依常理,公民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因是否进行了户籍登记而确立。也就是说,菲菲的户口不在抚养人处,并不对菲菲与抚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影响。菲菲的户口不在其母亲处,是否会影响到菲菲的健康成长,则属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范畴,作为菲菲监护人的父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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