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强迫原告离婚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在开庭2次、被告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王某某听取了两个已成年孩子的劝说,愿意与配偶和好,并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法院却以被起诉方已同意离婚,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为由,作出了不准许原告撤诉并继续审理本案的裁定,因而此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法院能否强迫原告离婚?为此,首都法律界人士举行了一次专家论证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婚姻法专家、民法起草小组成员巫昌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事诉讼专家张淑兰,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民事诉讼法博士薛永惠等专家认为,这是一起很有特点的个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对于只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案来说,并不存在撤诉行为会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民事诉讼的原告来说,是否离婚的主动权在原告一边,并不在人民法院,法院之所以能审理案件是基于原告的“告诉”行为,也就是通常的“民不告官不究”。所以,该案的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的告诉行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不准许撤诉,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这一做法,无异于强迫原告离婚,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自愿的原则。当然,原告方撤诉后,如果被告方愿意离婚,可以再起诉对方。但这不能做为法院不许原告撤诉的理由。
论证会上,几位法学家还就离婚案件中“主诉”与“从诉”的关系,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上诉等相关问题,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并表示,他们将认真关注这一个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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