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叶莉莉与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锐离婚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5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85年6月24日)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五月三日(85)粤法民字第37号请示收悉。
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锐和我国公民叶莉莉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叶在梁回委内瑞拉后,获准去委定居,但她在出境后却去了台湾,并且不与梁联系。梁在长期不能得知叶去向的情况下,认为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决意离婚。因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且叶又不去委内瑞拉,我驻委使馆及该国有关方面均无法办理其离婚问题,故梁于今年一月,经我驻委使馆公证办理了委托书,委托其岳父为代理人在我国办理与叶的离婚手续。同时,叶也从台湾给其父来信,坚决要求与梁离婚,并以台湾不承认大陆的婚姻法,本人又不能回大陆为由,委托其父代为办理与梁的离婚手续。
据此情况,我院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本案可由当事人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但首先要由当事人本人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以判决结案为宜。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不宜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关于叶从台湾寄来的委托书和离婚书面意见的确认问题,也同意你院意见,由叶开春辨认后再进行文字鉴定。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五月三日(85)粤法民字第37号请示收悉。
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锐和我国公民叶莉莉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叶在梁回委内瑞拉后,获准去委定居,但她在出境后却去了台湾,并且不与梁联系。梁在长期不能得知叶去向的情况下,认为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决意离婚。因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且叶又不去委内瑞拉,我驻委使馆及该国有关方面均无法办理其离婚问题,故梁于今年一月,经我驻委使馆公证办理了委托书,委托其岳父为代理人在我国办理与叶的离婚手续。同时,叶也从台湾给其父来信,坚决要求与梁离婚,并以台湾不承认大陆的婚姻法,本人又不能回大陆为由,委托其父代为办理与梁的离婚手续。
据此情况,我院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本案可由当事人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但首先要由当事人本人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以判决结案为宜。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不宜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关于叶从台湾寄来的委托书和离婚书面意见的确认问题,也同意你院意见,由叶开春辨认后再进行文字鉴定。
来源:作者: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武由台湾回大陆定居,起诉与在台湾的配偶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交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交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
企业宗旨
南京婚姻律师网是南京苏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和门户,欢迎社会各界人事通过该平台和门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为国家的法制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劳动。
热点文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志武由台湾回大陆定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随机文档
·外交部 司法部 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
·高院民四庭关于境外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
·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国外居住,未加入外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
·高院民四庭关于境外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
·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业务联系
律所地址: 中国江苏南京广州路1号易发大厦十层
邮 编: 210008
电 话: 025-58813299 13260771866
传 真: 025-51862295
邮 箱: nj86510@hotmail.com
邮 编: 210008
电 话: 025-58813299 13260771866
传 真: 025-51862295
邮 箱: nj86510@hot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