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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

     1、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离婚规定

  涉外婚姻是指在不同国籍的公民之间发生的法律婚姻关系。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主要有: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1983年民政部颁发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中国人与中国人在外国结婚的,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第一,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缔结婚姻。这种婚姻在所在国有效,在中国亦有效(《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第二,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缔结婚姻(领事婚姻)。但也有个别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如瑞士。

  中国人与中国人在国外离婚,一般来说,双方最好向结婚登记地或出国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依中国法律进行调解或判决。如果因工作或学习等原因居住在国外且不能回国应诉的,可以委托中国国内的亲友或中国律师办理有关事项。为此,委托人应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所在国外交部门出具的认证。如果居住在国外的一方是华侨,委托书和意见书可以直接由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加以公证。此外,如果结婚登记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双方申请离婚且无争议的,可在原经办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但也有个别国家不承认这种离婚手续的有效性,如荷兰。有争议的,最好到出国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办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外国结婚或离婚的,一般在所在国依该国的法律办理。但应当考试到要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不应存在有违反中国主权、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情况。

2、自费留学人员结婚的规定

  根据我国留学人员结婚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公费留学生可持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证明;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输结婚登记。

  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的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出生年月和婚姻善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登记,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涉外婚姻应当注意的问题 

  涉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熟悉有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作法是选择行为地,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缔结婚姻或提出离婚。另一种作法是选择法院地,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婚姻时,一般就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法院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审理案件的,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则不尽然。当有数个国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适用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专门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规则就是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法院按照这套规则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被选定的法律为“准据法”,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有的则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所适用的实体法有异,其结果也存在差别,因此,在当事人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完全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 。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裁定),条件不尽一致。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定来看,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其本国法有管辖权、作出判决的法院是依本国国际私法选定准据的、判决已经生效、则诉方得到合法传唤以及判决的执行无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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