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您的位置:主页>最新离婚法律文章>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6月3日  国税函(1999)39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来源:作者:
相关文章
企业宗旨
  南京婚姻律师网是南京苏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和门户,欢迎社会各界人事通过该平台和门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为国家的法制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劳动。
热点文档
随机文档
业务联系
律所地址: 中国江苏南京广州路1号易发大厦十层
邮  编: 210008
电  话: 025-58813299 13260771866
传  真: 025-51862295
邮  箱: nj86510@hotmail.com